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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辦法
› 第11條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辦法 第11條
公職人員選舉時,投票所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管理員,鄉 ( 鎮、市、區) 公所應就儲備人員中優先遴選,報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 委員會派充。 監察員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推薦不足額之監察員,得由鄉、鎮 、市、區公所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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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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