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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辦法
› 第7條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辦法 第7條
訓儲人員參加講習,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分別發給結業證書。 證書格式如附式二。 前項經參加講習之訓儲人員,視同已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七十條及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十條
所規定之講習 ,但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視工作需要,於辦理選舉時再召集訓儲人員 舉行座談會或研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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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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