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 第32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投票完畢後,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將投票所編號、投票日期、發出票數、用餘票數及其他有關事項,會同主任監察員填具投票報告表。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