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 第35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十日內,應將各候選人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列表寄送各候選人。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