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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1條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考選部為辦理公職候選人檢覈,依考選部組織法
第十六條
及公職候選人檢 覈規則
第十七條
規定,設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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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組織之。主任委員由考選…
第3條
考選部收到檢覈案件,交由主管司簽擬意見,呈由主任委員分配各委員審核,加具意見,提會審議之。
第4條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主席,主…
第5條
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表決,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
第6條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對於有關本人檢覈案件,應行迴避。
第7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看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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