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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0條

取得電視事業籌設許可者,應依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架設許可。於完成架設後,申請電臺執照。 取得電臺執照者,得對電臺內外系統連線整合、音質、影像及製作、發射、傳輸、接收等系統運作情況作試播。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提報試播計畫。試播內容應遵守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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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