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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8條

申請人應於取得籌設許可後,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頻率核配: 一、籌設許可核准函影本。 二、頻率指配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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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