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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 第12條
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2條
申請核發電視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電臺執照影本。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核發電視執照有關之文件。 申請人為已設立之財團法人,其設立目的與經營電視事業無關者,應於申請電視執照前,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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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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