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 第6條

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6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經審查核可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及細項: (一)總體規劃,細項包含設臺宗旨、目標觀眾及其公共性或公益性之定位說明。 (二)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細項包含行政組織、人事結構與人員編制。 (三)經營計畫及營運時程規劃,細項包含經營計畫、營運時程之規劃、與觀眾意見處理機制。 (四)節目規劃、內部流程控管及廣告收費原則。 (五)財務結構,細項包含預算收支情形預估、經費管控。 (六)人才培訓計畫。 (七)設備概況及建設計畫,細項包含系統設備概況說明、建設計畫。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三、審查費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文件,應經申請人之主管機關審查後提出。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