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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第11條

文書簿冊有滅失之虞或因其他特殊情事須為必要處置時,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應為必要之處置,並報請所屬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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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