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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第4條

民間公證人作成或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接收之文書簿冊,其保存、銷燬或滅失時之處理,依本法及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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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