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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 第5條
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第5條
民間公證人應自行保管其作成或依本法
第四十六條
規定接收之文書簿冊;逾保存期限者,經造冊報所屬法院備查後,得自費自行或委託他人銷燬之。 前項文書簿冊,應妥善管理,隨時檢查,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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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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