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 第6條

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第6條

文書簿冊,得採微縮、電子或其他科技方式儲存管理。 依前項方式儲存之紀錄,經保管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確認者,視同原文書簿冊;其複製品,經保管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確認者,推定其為真正。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