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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民間公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註銷登錄: 一、死亡。 二、退職、免職、撤職或離職。 三、事務所遷移至所屬法院管轄區域外。 四、其他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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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