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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第 三 章 民間公證人 › 第 一 節 登錄
所屬法院應於公證處備置記載下列事項之民間公證人名簿,並供民眾查參: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二、民間公證人(候補公證人)遴任證書字號。 三、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名稱、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助理人姓名、出生年月、學、經歷。 五、登錄年月日及其號數。 六、加入公證人公會年月日。 七、公證事務權限(公認證、僅辦文書認證)及公證文書編號字別。 八、得辦理之外文公證事務。 九、獎懲事項。 十、註銷登錄年月日及其依據。 前項名簿,得以電磁紀錄製作、查閱;登錄事項變更時,民間公證人應隨時聲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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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的其他條文

第19條民間公證人不得向所屬法院以外之法院登錄。聲請登錄,應具聲請書並繳驗下列文件及其影本(正本核驗…第20條聲請登錄之民間公證人,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所定情事、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21條民間公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註銷登錄:一、死亡。二、退職、免職、撤職或離職。三、事務所遷移…第22條法院依前二條規定駁回登錄聲請或註銷登錄者,應層報司法院備查。第23條民間公證人登錄或註銷登錄,所屬法院應按月造冊層報司法院並送登司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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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