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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第 三 章 民間公證人 › 第 一 節 登錄
民間公證人不得向所屬法院以外之法院登錄。 聲請登錄,應具聲請書並繳驗下列文件及其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 一、民間公證人遴任證書。 二、身分證明。 三、職前研習成績合格或免經職前研習證明。 四、加入公證人公會之證明。但未加入地區公證人公會為贊助會員之許可兼業律師者,不在此限。 五、已參加責任保險及繳保費之證明。 六、職章、鋼印之印鑑及簽名式一式十二份(其中十一份轉送外交部存參)。 七、擬設事務所地址及使用權利之證明。 八、公證文書編號字別(○○院民公(認)○字)。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之證明文件,於地區公證人公會成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開辦民間公證人責任保險業務前,得暫免繳驗。但應於地區公證人公會成立或民間公證人責任保險業務開辦後一個月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者,得註銷其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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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的其他條文

第20條聲請登錄之民間公證人,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所定情事、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21條民間公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註銷登錄:一、死亡。二、退職、免職、撤職或離職。三、事務所遷移…第22條法院依前二條規定駁回登錄聲請或註銷登錄者,應層報司法院備查。第23條民間公證人登錄或註銷登錄,所屬法院應按月造冊層報司法院並送登司法院公報。第24條所屬法院應於公證處備置記載下列事項之民間公證人名簿,並供民眾查參: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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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