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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第 三 章 民間公證人 › 第 一 節 登錄
聲請登錄之民間公證人,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所定情事、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八條規定或有其他不得執行職務情形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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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的其他條文

第19條民間公證人不得向所屬法院以外之法院登錄。聲請登錄,應具聲請書並繳驗下列文件及其影本(正本核驗…第21條民間公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註銷登錄:一、死亡。二、退職、免職、撤職或離職。三、事務所遷移…第22條法院依前二條規定駁回登錄聲請或註銷登錄者,應層報司法院備查。第23條民間公證人登錄或註銷登錄,所屬法院應按月造冊層報司法院並送登司法院公報。第24條所屬法院應於公證處備置記載下列事項之民間公證人名簿,並供民眾查參: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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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