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證法施行細則
› 第49條
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公證或認證請求書(附式三),應依式逐項填明並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並由代書人記明其事由及簽名。 以言詞請求者,筆錄應記載請求書規定之事項,並當場向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令其閱覽,經其承認無誤後,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簽名,其不能簽名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規定,於請求閱覽或交付公證文書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8條
看 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5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