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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59條
公證人交付公證書正本後,發現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或內容有脫漏者,公證人得隨時或依聲請作成更正或補充之處分,並將處分通知請求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前項規定,於交付公證書繕本、影本或節本情形準用之。 公證人依第一項規定作成之更正或補充處分,不另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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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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