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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54條

本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代理人,不包括法定代理人在內。 事件由代理人代為請求,或代理人經請求人之許諾,得為雙方代理或為其自己與請求人間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公、認證者,公證人認有必要時,得通知請求人本人到場;本人不到場者,得拒絕其請求。 應由請求人親自到場辦理之事件,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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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