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證法施行細則
› 第51條
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有下列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公證人應拒絕公、認證之請求;有第五款情形者,得拒絕請求。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公證人應當場或定期先命補正: 一、請求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法定要件。 二、不屬本法
第二條
所定得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之範圍。 三、有本法
第七十條
所定違反法令事項及無效法律行為之情事。 四、請求認證內容與公文書記載事項相反。 五、請求認證之內容無從查考或不明。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0條
看 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5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