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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97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八十條,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二條附式六,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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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