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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第26條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 四 章 附則
公開收購人或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依
第七條
、
第九條
、
第十條
、
第十四條
、
第十四條之一
、
第十七條
至
第十九條
、
第二十一條
或
第二十二條
規定辦理公告,於其將應公告之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屬完成公告。 公開收購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依本辦法辦理公告時,應由受委任機構依前項規定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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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4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三項所稱正當理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二、經被收…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5條
依本辦法提出之申報或申請文件,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其補正時亦同。
第27條
公開收購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該次公開收購所…
第27-1條
公開收購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所稱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股份者,準…
第28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七條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施行外…
← 第25條
看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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