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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12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本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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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