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 第3條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3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本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訂定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其內容應至少記載下列事項: 一、審計委員會之人數、任期。 二、審計委員會之職權事項。 三、審計委員會之議事規則。 四、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 前項組織規程之訂定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