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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6條

本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各款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本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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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