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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 第5條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5條
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本法
第十四條之四
第四項關於公司法涉及監察人職權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審計委員會。 公司法
第二百十三條
、
第二百十四條
及
第二百二十三條
事項之公司代表人,由審計委員會依前項程序選任之,審計委員會得決議由成員單獨代表或共同代表;如未依前項程序選任代表人,應由全體成員共同代表。 本辦法所稱全體成員,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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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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