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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5條

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關於公司法涉及監察人職權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審計委員會。 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三條事項之公司代表人,由審計委員會依前項程序選任之,審計委員會得決議由成員單獨代表或共同代表;如未依前項程序選任代表人,應由全體成員共同代表。 本辦法所稱全體成員,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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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