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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 第19條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19條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會議事準用
第二條
、
第三條
第二項、
第四條
至
第六條
、
第九條
及
第十一條
至前條規定;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準用
第三條
第四項規定。但常務董事會屬七日內定期召集者,得於二日前通知各常務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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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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