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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19條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會議事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至前條規定;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準用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但常務董事會屬七日內定期召集者,得於二日前通知各常務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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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