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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3條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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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