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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10條

本契約應明定訂約廠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可歸責於訂約廠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訂約機關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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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指該財物或勞務於二以上機關均有需求者。…第3條本辦法所稱訂約機關,指與廠商簽訂本契約之機關。本辦法所稱適用機關,指本契約所列可依本契約下訂…第4條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採購,應先辦理需求調查。但已有前例或可合理評估需求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本契…第5條前條第二項第五款所稱適用機關,得為下列情形之一:一、二以上機關共同協議由其中一機關訂約者,為…第6條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在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其各次訂購數…第7條本契約應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第8條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之程序,應由訂約機關於本契約內訂明;其方式得為下列情形之一:一、經…第9條本契約應明定,於可供訂購之期間,訂約廠商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不特定對象者,…第11條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期間,包含後續擴充,最長以二年為限。訂約機關應控管本契約之總訂購金額,不…第12條本契約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彙報及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所為之通知等事項,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原則…第13條履約爭議由與訂約廠商發生爭議之機關處理之。第14條訂約機關辦理本契約,得向訂購機關或訂約廠商收取必要之費用。前項收取費用之計算方式,應載明於本…第1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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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