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 第3條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訂約機關,指與廠商簽訂本契約之機關。 本辦法所稱適用機關,指本契約所列可依本契約下訂之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