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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11條

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期間,包含後續擴充,最長以二年為限。 訂約機關應控管本契約之總訂購金額,不得逾決標公告公開之預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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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