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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4條

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採購,應先辦理需求調查。但已有前例或可合理評估需求者,不在此限。 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招標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視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招標標的之名稱、技術規格、供應區域、預估採購總數量或總金額、各標的投標單價上限金額、各標的每次最低採購數量或金額、各標的每次最高採購數量或金額、報價條件、通知得標廠商供應之程序、訂約廠商每次供應之履約期限、包裝、驗收、保固、爭議處理或其他商業條款。 二、價格及履約期限得因地區而異者,其所適用之各個地區。 三、本契約可供訂購之期間,及該期間屆滿或終止前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 四、廠商於本契約可供訂購之期間內對一般大眾之促銷或減讓活動,其價格或條件優於本契約時,應一併適用於適用機關。 五、適用機關。 六、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以下簡稱其他機關),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及其累計訂購金額之上限。 七、本契約變更之程序及條件。 八、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條件。 九、訂約機關及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電傳號碼及聯絡人(或單位)等資料。 十、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 十一、其他必要事項。 機關依前項第一款於招標文件載明各標的投標單價上限金額者,應一併載明廠商投標單價逾越上限金額者,不得作為該標的之決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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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指該財物或勞務於二以上機關均有需求者。…第3條本辦法所稱訂約機關,指與廠商簽訂本契約之機關。本辦法所稱適用機關,指本契約所列可依本契約下訂…第5條前條第二項第五款所稱適用機關,得為下列情形之一:一、二以上機關共同協議由其中一機關訂約者,為…第6條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在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其各次訂購數…第7條本契約應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第8條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之程序,應由訂約機關於本契約內訂明;其方式得為下列情形之一:一、經…第9條本契約應明定,於可供訂購之期間,訂約廠商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不特定對象者,…第10條本契約應明定訂約廠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可歸責於訂約廠商之事由而…第11條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期間,包含後續擴充,最長以二年為限。訂約機關應控管本契約之總訂購金額,不…第12條本契約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彙報及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所為之通知等事項,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原則…第13條履約爭議由與訂約廠商發生爭議之機關處理之。第14條訂約機關辦理本契約,得向訂購機關或訂約廠商收取必要之費用。前項收取費用之計算方式,應載明於本…第1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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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