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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8條

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之程序,應由訂約機關於本契約內訂明;其方式得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由訂約機關為之。 二、逕與訂約廠商為之。 三、本契約規定之其他程序。 適用機關辦理驗收及付款事宜,以逕與訂約廠商為之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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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