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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指該財物或勞務於二以上機關均有需求者。 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指一機關為二以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契約,使該機關及其他適用本契約之機關均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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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