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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第25條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5條
第 四 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 第 二 節 信託財產之運用及管理
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交付執行,作成投資決定與執行紀錄,並應定期向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前項投資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投資決定紀錄應記載投資標的之種類、數量與時機;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投資或交易標的之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並說明投資或交易差異原因。 第一項之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信託業得委託具有專業投資分析顧問能力之第三人,提供投資分析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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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
信託業之董事、監察人及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經營與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本法第二…
「信託財產之運用及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23條
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管理,不得違反法令規定,並應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募集發行計畫書辦理。共同信…
第24條
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僅得運用於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銀行核…
第26條
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應遵守本法及下列之規定:一、不得運用於保證或提供擔保。二、不得從事證…
第27條
信託業運用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除應遵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除政府債券外,投資長…
第28條
信託業將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買賣時,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委託證券經紀商進…
第29條
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應登記於信託業名義下之共同信託基金專戶。但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境外之投…
← 第24條
看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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