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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8條

第 四 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 第 二 節 信託財產之運用及管理
信託業將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買賣時,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委託證券經紀商進行交易作業。 信託業將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政府債券或票券之買賣時,應委託債券經紀商或票券經紀商進行交易作業。 信託業將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期貨、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買賣時,應委託期貨商、外匯經紀商或經主管機關許可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交易商進行交易作業。 信託業將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前三項以外標的之買賣時,應委託合法經紀商或依一般商業慣例進行交易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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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