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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7條

第 四 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 第 二 節 信託財產之運用及管理
信託業運用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除應遵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除政府債券外,投資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為twA-以下之有價證券,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二、運用標的到期日及存續期間之限制: (一)不得運用於剩餘到期日逾一年之標的。但附買回交易者,不在此限。 (二)基金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得大於一百八十日,如運用標的為附買回交易,應以附買回交易之期間計算。 三、評價方法:採成本法,即以成本加計應計利息加減折溢價攤銷,已售部分按市價認列已實現損益。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信託業之董事、監察人及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經營與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本法第二…第26條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應遵守本法及下列之規定:一、不得運用於保證或提供擔保。二、不得從事證…

「信託財產之運用及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23條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管理,不得違反法令規定,並應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募集發行計畫書辦理。共同信…第24條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僅得運用於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銀行核…第25條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交付執行,作成投資決定與執行紀錄,並…第26條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應遵守本法及下列之規定:一、不得運用於保證或提供擔保。二、不得從事證…第28條信託業將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買賣時,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委託證券經紀商進…第29條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應登記於信託業名義下之共同信託基金專戶。但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境外之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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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