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兵役法 › 第19條

兵役法 第19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延期退伍,稱為延役: 一、戰時或非常事變之際。 二、航海中或在國外服勤時。 三、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重要勤務時。 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兵役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