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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22條
第 三 章 士兵役
常備兵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年次徵召擔任捍衛國家之作戰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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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役」的其他條文
第15條
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為士兵役之徵兵及齡。
第16條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
第16-1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訓練期間具現役軍人身分。前項人員之管理、福利…
第17條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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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延期退伍,稱為延役:一、戰時或非常事變之際。二、航海…
第20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
第20-1條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稱為停止訓練:一、有前條第…
第21條
常備兵平時現役補缺,由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應補行徵集者遞補之,尚不足額時,以補充兵遞補;遞補後,…
第23條
補充兵視戰事需要,依年次徵、召參加作戰,並得依國防需要施以軍事訓練或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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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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