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兵役法 › 第21條

兵役法 第21條

常備兵平時現役補缺,由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應補行徵集者遞補之,尚不足額時,以補充兵遞補;遞補後,即轉服常備兵役。
AI 白話解釋
← 第20-1條看 兵役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