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兵役法
› 第20條
兵役法 第20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 二、病傷經鑑定不堪服役。 三、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 五、失蹤逾三個月。 六、被俘。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審查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病傷停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9條
看 兵役法 全文
第20-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