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具有役男及後備軍人身份之學人應邀回國服務緩徵緩召辦法 › 第3條

具有役男及後備軍人身份之學人應邀回國服務緩徵緩召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回國學人,其範圍如左: 一、獲有國外大學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現在國外大學擔任教授、副教授 、助理教授及研究員、或副研究員者。 二、具有前款之學位,現在國外研究機關,或事業機構從事專門研究,或 擔任重要工作者。 三、在學術上深有研究,具有著作或發明,獲有國際聲譽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具有役男及後備軍人身份之學人應邀回國服務緩徵緩召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