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具有役男及後備軍人身份之學人應邀回國服務緩徵緩召辦法 › 第5條

具有役男及後備軍人身份之學人應邀回國服務緩徵緩召辦法 第5條

各單位收到前條名冊後,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臺灣軍管區,對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學人,應即通知原列管管區,在 邀請期間緩予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 二、省市政府對具有役男身份之學人應即通知其原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 准予在原定講學或研究期間,緩予徵集。 三、臺灣警備總部,於前條學人邀請時間期滿,再出境時,經查核無訛後 ,准予免辦後備軍人或役男出境同意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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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