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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役男及後備軍人身份之學人應邀回國服務緩徵緩召辦法
› 第5條
具有役男及後備軍人身份之學人應邀回國服務緩徵緩召辦法 第5條
各單位收到前條名冊後,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臺灣軍管區,對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學人,應即通知原列管管區,在 邀請期間緩予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 二、省市政府對具有役男身份之學人應即通知其原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 准予在原定講學或研究期間,緩予徵集。 三、臺灣警備總部,於前條學人邀請時間期滿,再出境時,經查核無訛後 ,准予免辦後備軍人或役男出境同意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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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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