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役男及後備軍人身份之學人應邀回國服務緩徵緩召辦法
具有役男及後備軍人身份之學人應邀回國服務緩徵緩召辦法規範具有役男及後備軍人身份的學人因特殊原因返回國內的服務與緩徵緩召相關規定,以確保學人順利完成學業與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02-09・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3 條本辦法所稱回國學人,其範圍如左:
一、獲有國外大學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現在國外大學擔任教授、副教授
、助理教授及研究員、或副研究員者。
二、具有前款之學位,現在國外研究機關,或事業機構從事專門研究,或
擔任重要工作者。
三、在學術上深有研究,具有著作或發明,獲有國際聲譽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國家安全會議科學發展指導委員會、中央研究院、及中央各部會核准邀請
具有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之學人,回國講學或從事研究工作時,應將邀請
學人之姓名、學經歷、邀請原因、邀請時間、役別等列冊函送左列單位。
一、役男-內政部臺灣警備總部臺灣省政府或台北市政府。
二、後備軍人-國防部臺灣警備總部臺灣軍管區司令部。
邀請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回國學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一。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各單位收到前條名冊後,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臺灣軍管區,對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學人,應即通知原列管管區,在
邀請期間緩予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
二、省市政府對具有役男身份之學人應即通知其原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
准予在原定講學或研究期間,緩予徵集。
三、臺灣警備總部,於前條學人邀請時間期滿,再出境時,經查核無訛後
,准予免辦後備軍人或役男出境同意手續。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具有後備軍人或役男身分之回國學人,如邀請單位須繼續邀請時,應將繼
續講學或研究時間依
第四條區分函內政部、國防部、臺灣警備總部、臺灣
軍管區、及省、市政府准照
第五條之規定辦理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邀請回國學人,於講學或研究期間解聘,或講學研究期滿解聘,仍在國內
居留或就業者,其兵役及出境手續,不適用本辦法,仍依現行有關法令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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