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具有役男及後備軍人身份之學人應邀回國服務緩徵緩召辦法 › 第4條

具有役男及後備軍人身份之學人應邀回國服務緩徵緩召辦法 第4條

國家安全會議科學發展指導委員會、中央研究院、及中央各部會核准邀請 具有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之學人,回國講學或從事研究工作時,應將邀請 學人之姓名、學經歷、邀請原因、邀請時間、役別等列冊函送左列單位。 一、役男-內政部臺灣警備總部臺灣省政府或台北市政府。 二、後備軍人-國防部臺灣警備總部臺灣軍管區司令部。 邀請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回國學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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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