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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役男及後備軍人身份之學人應邀回國服務緩徵緩召辦法
› 第6條
具有役男及後備軍人身份之學人應邀回國服務緩徵緩召辦法 第6條
具有後備軍人或役男身分之回國學人,如邀請單位須繼續邀請時,應將繼 續講學或研究時間依
第四條
區分函內政部、國防部、臺灣警備總部、臺灣 軍管區、及省、市政府准照
第五條
之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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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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