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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役男及後備軍人身份之學人應邀回國服務緩徵緩召辦法 第6條

具有後備軍人或役男身分之回國學人,如邀請單位須繼續邀請時,應將繼 續講學或研究時間依第四條區分函內政部、國防部、臺灣警備總部、臺灣 軍管區、及省、市政府准照第五條之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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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