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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第17條

各種考試典試委員及第十六條之各種委員應自典試人力資料庫中遴選聘用之。但經各該考試典試委員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典試人力資料庫委員資料之蒐集、專長審查、典試工作記錄、管理維護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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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