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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第2條

考試之舉行,應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設典試委員會。同一年度同一考試舉辦二次以上者,得視需要設常設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典試委員長。 二、典試委員。 三、考選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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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