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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第12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依本規則直供電能於用戶者,得交付用戶與電度表所載電量相等且由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憑證。 併網型直供者與公用售電業於第四條第四項之合約中,得約定交付公用售電業與銷售電量相等且由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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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